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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產過程中,有機廢氣的排放一直是一個非常突出的問題,絕大多數有機廢氣對人體健康有害。有機廢氣通過呼吸道和皮膚進入人體后,可引起血液、呼吸和肝臟等器官的暫時性和永久性病變,特別是苯并芘多環芳烴可直接致癌,危害人體健康。
有機廢氣也會造成嚴重的空氣污染。部分有機物進入平流層后,在紫外線照射下與臭氧發生光化學反應,造成臭氧層空洞;還有部分有機物進入大氣后,在一定條件下形成光化學煙霧,造成二次污染;還有部分有機物會引起溫室效應;還有部分有機物既有臭污染又有害氣體。
廢氣收集系統應設置在所有可能產生VOCs的生產現場和工段,將廢氣收集到位后引入廢氣處理設施;集氣管道應標明廢氣方向;生產設備、廢氣收集系統和處理設施的開啟時間必須如實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設備的開啟和關閉時間必須寫入操作程序并明確公布。
密閉設施外的二甲苯、甲苯、苯、乙酸、乙酸甲酯、乙酸乙酯、丙酮和非甲烷總烴中的任意一種污染物的瞬時排放濃度大于無組織排放標準值2倍的,視為不符合密封要求;包括VOCs的輔助材料在儲存、使用、轉運、廢棄和回收等過程中,都必須密封,按需取用以減少材料的揮發。
產生VOCs的生產車間必須密閉,禁止露天和開放式油漆、流平和干燥作業;設置風簾、軟簾或雙重門等阻隔設施于不能密閉的部位,減少廢氣排放;在正常生產狀態下,密閉場所的門窗處于打開或破損狀態的視為未達到密閉要求,需要打開的必須設置雙重門;加強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的日常維護,防止泄漏